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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自贡欧克经贸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鑫潮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欧克经贸有限公司,自贡市鑫潮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05号原告自贡欧克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智勇。被告自贡市鑫潮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萍。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燕明。本院在审理自贡欧克经贸有限公司与自贡市鑫潮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自贡市鑫潮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期满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