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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7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开良与邓聪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良,邓聪达,廖均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747-1号原告:黄开良。委托代理人:周冲香,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聪达。委托代理人:朱明锋,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廖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良与被告邓聪达、第三人廖均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开良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黄开良负担(已交)。审判长  罗远飞审判员  陈锦宪审判员  杨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