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国造与崔红亮、冯占平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造,崔红亮,冯占平,冯计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李国造,无业。委托代理人,马骏,石家庄来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崔红亮,无业。被告冯占平,无业。被告冯计新,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造与被告崔红亮、冯占平、冯计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国造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新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