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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国造与崔红亮、冯占平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造,崔红亮,冯占平,冯计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李国造,无业。委托代理人,马骏,石家庄来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崔红亮,无业。被告冯占平,无业。被告冯计新,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造与被告崔红亮、冯占平、冯计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国造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新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