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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赵金健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27号罪犯赵金健,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金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8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金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金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赵金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金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