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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XX武与李书长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武,李书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终字第3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武,铁路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盛浩,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长,徐州市水泥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曾磊,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勇,徐州市黄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XX武因与被上诉人李书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XX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李书长于1996年在涉案房屋居住,XX武在2014年要求李书长返还该房屋。XX武诉称涉案房屋是其借给李书长居住,李书长辩称该房屋是李书长购买XX武的,XX武以请求依法判令李书长搬出并返还XX武的住房(住房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大湖村9队,住房3间,50平方米,宅基地171平方米);李书长支付房子17年的房租20400元(平均以100元/月计算);李书长赔偿占有XX武宅基地约10平方米的费用5000元等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李书长申请,一审委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所心理测试中心对李书长进行测谎,在出具的心理测试报告中载明:“被测人情况:未发现被测人李书长存在不适合测试的情况。测试目的:检测被测人李书长记忆中是否存在XX武于1996年将房子卖给李书长的相关信息。测试过程:2015年1月22日,使用系统化测试方法,借助LD-3000测试仪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对被测人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本次测试检测到被测人李书长记忆中存在XX武于1996年将房子卖给李书长的相关信息。”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XX武未能提供借房的有效证据,且根据所做的心理测试报告,李书长记忆中存在XX武于1996年将房子卖给李书长的相关信息,故XX武诉称的借用关系不成立,XX武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遂判决驳回了XX武的诉讼请求。上诉人XX武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根据李书长父亲和妻子去世时的账簿,不能认定XX武知晓是在涉案房屋办的丧事。2、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3、涉案心理测试报告属于意见性结论,只具有参考性。二、一审判决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一审以XX武未能提供证据为由,驳回XX武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关系错误。XX武基于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所有权物权,有权要求李书长返还原物。三、一审程序违法。1、XX武妻子赵荣俊是本案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一审中赵荣俊要求作为原告,但一审没有追加。2、XX武提交的的证人证言,一审没有组织质证。3、一审中赵荣俊申请对自己测谎,一审法院未组织。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李书长归还涉案房屋。被上诉人李书长答辩称:双方之间买卖房屋合同关系成立,有证人证言、鉴定报告及房屋使用情况的事实均可以证明。该房屋发生争议主要原因是因为该房屋所处的位置即将要拆迁,本案的诉讼主要是上诉人利益驱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对涉案房屋是借用还是买卖关系,以及李书长是否应当承担返还房屋责任。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李书长于1996年入住涉案房屋为不争事实。但针对涉案房屋,无论是XX武主张的借用关系,还是李书长主张的买卖关系,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印证各自主张。为此,一审于2014年12月5日、12月11日分别对XX武及李书长形成关于测谎的谈话笔录,XX武陈述因身体原因不适合测谎,并接受对方测谎。李书长申请测谎并先行承担测谎费用。鉴于涉案心理测试报告结果为,李书长记忆中存在XX武于1996年将房子卖给李书长的相关信息,因此原审根据李书长1996年即入住涉案房屋的事实,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在XX武主张借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XX武主张的借用关系不成立,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XX武关于涉案房屋系出借给李书长、李书长应予返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5元,由上诉人XX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祝 杰审 判 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