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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姜蓓蓓、张慎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姜蓓蓓,张慎慎,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中路107、207室。负责人:滕支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蓓蓓,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张慎慎,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克忠,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富康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正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萍,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姜蓓蓓、张慎慎、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宗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