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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赵兴宝与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兴宝,汪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9号申请人赵兴宝被申请人汪勇申请人赵兴宝与被申请人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忠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