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行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FAROOQMUHAMMADUSMAN、张帅等与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FAROOQMUHAMMADUSMAN,张帅,穆泽华,黄育红,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中海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初字第158号原告FAROOQMUHAMMADUSMAN(穆罕默德奥斯曼法鲁克)。委托代理人董玮杰,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帅。委托代理人穆泽华(系张帅之夫)。原告穆泽华(身份情况同上)。原告黄育红。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杨怀志,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伟荣,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笑天,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中海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712室。法定代表人齐大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伯华,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罕默德奥斯曼法鲁克、张帅、穆泽华、黄育红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第三人上海中海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一案中,因原告黄育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黄育红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春弟审 判 员 周 轶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