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曹庚强与张景军、许瑞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庚强,张景军,许瑞华,张子介,许瑞青,楚大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曹庚强,市民。委托代理人杜文忠,定陶信合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景军,农民。被告:许瑞华,农民,系张景军之妻。被告:张子介,职工。系张景军之子。被告:许瑞青,农民。被告:楚大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庚强诉被告张景军、许瑞华、张子介、许瑞青、楚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侯凌云审 判 员 谢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士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