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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嘉乐泉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嘉乐泉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938号原告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津浦路东、粮库路南。法定代表人王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雅奎,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嘉乐泉煤矿,住所地太原市古交市嘉乐泉乡嘴头村。法定代表人郭志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嘉乐泉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州中部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