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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吴某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刑终11号原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 健审判员 刘宗晖审判员 郭元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