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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58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58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维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