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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敏与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996号原告高敏,女,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江德立,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军,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诉被告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4,320元(原告高敏已预缴),由原告高敏负担。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