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8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杨某某,男,回族,1975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小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