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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8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杨某某,男,回族,1975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小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