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阳精哈瑞轴承有限公司与沈阳二四五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精哈瑞轴承有限公司,沈阳二四五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2026号原告沈阳精哈瑞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亮,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二四五厂。法定代表人丁奇然,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红亮。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作出的(2015)皇民三初字第20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申请依法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并解除对担保人付岩松、马进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沈阳二四五厂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付岩松、马进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戴春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