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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万象城贸易商行、吴影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万象城贸易商行,吴影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颖,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万象城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经营者:吴影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仁居镇中山,公民身份号码×××0917。被告:吴影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仁居镇中山,公民身份号码×××0917。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万象城贸易商行、吴影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代理审判员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吴洁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