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泳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泳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泳刚,男,汉族,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系杨泳刚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杨泳刚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13)龙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2013)辽民一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2014)吉民申字第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吉民申字第68号民事裁定驳回杨泳刚的再审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杨泳刚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裁定如下:对杨泳刚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利代理审判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齐 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