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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执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兴旺申请执行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旺,王广成,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执字第346-2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旺,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被执行人王广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被执行人何芳,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系王广成妻子。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杭执字第34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广成、何芳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东二街旭日小区1单元402室住房一套(面积:114.42平方米,产权证号:杭房权证陕第2-4-7**号)。现因查封期限已到,需要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王广成、何芳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东二街旭日小区1单元402室住房一套(面积:114.42平方米,产权证号:杭房权证陕第2-4-7**号)。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办理变卖、抵押等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兆亮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泱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