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明清与张桂华、赵开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清,张桂华,赵开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28号原告孙明清,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崇州市。被告张桂华,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崇州市。被告赵开全,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清诉被告张桂华、赵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