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21号原告彭某,女,1992年5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被告万某,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原告彭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彭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喻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