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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蔺茂芝与寿光市金夫人婚纱摄影中心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茂芝,寿光市金夫人婚纱摄影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089号申请人蔺茂芝。被申请人寿光市金夫人婚纱摄影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军华,经理。申请执行人蔺茂芝与被执行人寿光市金夫人婚纱摄影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劳人裁字(2014)第351号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金夫人婚纱摄影中心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