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奥工业地板有限公司与中山美耐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奥工业地板有限公司,中山美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35号原告:深圳市深奥工业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邓国喜,系该司总经理。被告:中山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奥工业地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美耐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奥工业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元,由原告深圳市深奥工业地板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鑫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