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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徐星连与潘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星连,潘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34号原告徐星连,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潘齐彬,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不详。原告徐星连与被告潘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马克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立案时,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但原告并未按时向本院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徐星连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动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克勤代理审判员  宋娜娜人民陪审员  李耀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依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