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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金保伟与程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伟,程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01号原告:金保伟。被告:程志根。原告金保伟诉被告程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保伟于2016年1月7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程志根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2016年1月15日原告金保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金保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