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金保伟与程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伟,程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01号原告:金保伟。被告:程志根。原告金保伟诉被告程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保伟于2016年1月7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程志根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2016年1月15日原告金保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金保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