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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郦生美与姜尔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生美,姜尔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838号原告:郦生美。被告:姜尔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代表人:徐斌,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郦生美诉被告姜尔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郦生美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郦生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生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郦生美负担。审判员 陈 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