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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彭汉平与高连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汉平,高连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929号原告彭汉平,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高连贵,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市新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汉平与被告高连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汉平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诉讼主体有误,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彭汉平负担。审判员  XX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进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