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彭汉平与高连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汉平,高连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929号原告彭汉平,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高连贵,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市新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汉平与被告高连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汉平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诉讼主体有误,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彭汉平负担。审判员 XX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进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