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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候其诉被告胡向升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候其,胡向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3047号原告徐候其,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向升,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候其诉被告胡向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胡向升名下的宁AND5**号车。原告以登记在徐候其名下的蒙K36B**号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胡向升名下的宁AND5**号车;查封登记在徐候其名下的蒙K36B**号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