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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21刑初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1月11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月11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双喜,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号。系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鲤鱼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双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某在湖南省慈利县**租房内容留胡某吸食冰毒;同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金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胡某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提交了物证照片、尿检报告、证人朱某某、胡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双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容留行为存在一定被动性,建议对金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某在湖南省慈利县***自己的租房内容留胡某吸食冰毒一次;同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金某某在其租房内再次容留胡某吸食冰毒一次。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现场缴获的自制吸毒工具照片,提取笔录,金某某、胡某等人吸食毒品的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朱某某、胡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金某某、胡某的吸毒尿样检测结果照片及指认尿检结果照片,辨认笔录,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金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必群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