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利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