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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林驰电子有限公司与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林驰电子有限公司,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48-3号原告:安徽林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言军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袁培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林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是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林驰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10日的对账明细约定:双方所在地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安徽林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选择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柏宜照明(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