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霞与张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张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90-1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执行人:张小江,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霞与被执行人张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小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