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迪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住长春市绿园区万鑫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妨害公务��,于201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刘玉兰、黄磊,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婷、代理检察员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为逃避民警检查,驾驶遮挡号牌的黑A336**号轿车,在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与东盛大街交汇处将正要对其检查的民警王某某撞伤后逃逸。5月8日2时许,张某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驾车在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东高速路口将正在对其抓捕的吉A16**警号警车抓坏后逃��。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愿意积极赔偿受伤民警。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吸毒后驾驶有更改号牌行为的黑A336**号轿车沿荣光路向东行驶,执勤民警王某某、常某某驾驶警车在荣光路上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张某驾驶的��A336CE号轿车有遮挡号牌行为,遂将该车别住准备下车检查,张某驾车逃跑,其在吉林大路与东盛大街交汇处等红绿灯时被民警追上,民警王某某站在该车前方示意被告人张某下车接受盘查,张某突然启动车辆将民警王某某撞到车机器盖上,在急转向将王某某甩出后逃逸。次日凌晨2时许,张某在长春市绕城高速路东高速路口撞开对其抓捕的警车后继续逃离,行驶到彩虹广场时车辆肇事,张某弃车离开。5月10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长春市208医院将张某抓获。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2.民警常某某、治安员于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7日,民警发现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车辆有遮挡号牌的行为,在��车检查时,该车驾驶员撞伤民警王某某的经过。3.民警李某某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8日凌晨2时许,其与民警赵某某在长春市绕城高速路东高速入口处发现嫌疑车黑A366**号车,该车驾驶员撞开警车后逃逸,在彩虹广场该车肇事,驾驶员逃离现场。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执勤对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进行检查时,被告人张某对驾车撞伤警察的地点及逃离现场后又肇事的地点进行了指认。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6.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8日凌晨,民警在追捕被告人张某时,张某撞坏警车后弃车逃跑。5月10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长春市208医院将被告人张某抓获。7.长春市公安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二)公(法)鉴(��检)字(2015)0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门诊手册、照片证实:民警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8日,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广场发现撞伤民警后逃逸的黑A336**号车,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9.辨认笔录证实:经民警王某某辨认,被告人张某系在其执勤时,驾车撞自己的人。10.侦查实验笔录证实:2015年5月10日,经对被告人张某提取尿样检测,发现张某近期有吸毒行为。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晚21时许,其驾驶4071号夜巡车沿荣光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现一辆黑色轿非常可疑,车牌号为黑A,有遮挡情况,其驾车至乐群街将其拦下,准备对其进行检查,该车突然加速驶离现场,其驾驶巡逻车追赶,在吉林大路与东盛大街交汇处等红灯时,其驾车从人行道过去将车停在隔离带中间后下车寻找该可疑车辆,此时信号灯正好变成绿灯,车辆依次行驶,其看见可疑车辆距离其四五米处,其伸手示意该车停车,该车刹车后又猛加油向其驶来,将其撞在前风挡玻璃位置,其看见驾驶该车的是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该车司机突然向右打舵将其甩了出去后向东盛大街北侧驶离,其起来后脸上都是血,这时从其身后驶来一辆面包车,司机说看见那辆车往哪跑了,其就上车追赶,从东盛大街走到荣光路没有发现可疑车辆后就到吉大一院二部检查。12.证人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晚21时20分许,其驾驶五菱面包车在荣光路等红灯,其前面停着一辆黑色的轿车,信号灯变灯后,那辆黑色轿车就从荣光路右转弯进入乐群街,巡逻的警车将那辆黑色的轿车拦停,两名民警下车对那辆黑色轿车盘查,刚下车时,那辆黑色轿车突然加速沿乐群街向南行驶,那两名巡逻民警迅速上警车去追赶那辆黑色轿车,其也开车在后面跟着,那辆黑色轿车在乐群街上行驶到吉林大路后右转弯,在吉林大路上由东向西行驶,那辆警车一直在那辆黑色轿车后面追赶,当追赶到吉林大路与东盛大街交汇处时,信号灯是红灯,那辆警车停在路边,其驾驶的车辆也停在警车的后面,那两名警察从警车上下来对那辆黑色轿车进行拦截,其中一名民警走到那辆黑色轿车的车头处,让黑色轿车司机下车,出示证件接受检查,那辆黑色轿车突然加速启动,那名警察被撞后趴在黑色轿车的机器盖上,那辆黑色轿车继续加速行驶,将那名警察拖行大约15米,在行驶至东盛大街后右转弯将那名警察甩出摔在地上,继续加速沿东盛大街向北驶去,其就开车过去了,看到那名警察脸部、胳膊、腿部多处被撞伤,其帮助另一名警察将被撞警察��到医院救治。1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晚21时许,其驾车沿吉林大路由东向西行驶,在等红灯的时候,其看见三名警察对其前面的黑色轿车盘查,其只记得车牌黑A,后面记不住了。其中一名警察站在黑色轿车前方,两名警察走到黑色轿车驾驶室一侧,民警让驾驶员下车,这时红绿灯变为绿灯,那名驾驶员没有下车,发动汽车要逃跑,正撞在车前方的民警身上,民警顺势趴在黑色轿车的前机器盖上,那辆黑色轿车左拐右拐想把民警甩下车,当车开到东盛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时,轿车右拐,把民警从左侧甩到地上,黑色轿车没有减速沿东盛大街向北逃跑,过了二三分钟,倒地的民警自己站了起来,满脸都是血。1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张某从尤小兵手中买了黑A336**的轿车,但是还没有过户。1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7日晚五六点钟,其吸食毒品后,驾驶黑A336**号(其将该车号牌用磁铁更改)轿车拉着小鹏、庆叔沿着荣光路向东行驶,到一个路口时等红绿灯时,后面上来一台警车将其车别住,其当时刚刚吸毒害怕被抓,就将车向后倒了一下然后右转,沿着乐群街向南开,到吉林大路右转,沿着吉林大路向西行驶,在一个路口等红灯的时候,警车从辅路追了上来停在其车前马路中间的隔离带上,从车上下来一名全副武装的警察站其车前,让其下车,其当时吸毒过量而且害怕,就将车往前开,将警察撞到车机器盖上,其一打舵将警察甩出去,没有停车开车跑了,在将小鹏、庆叔送到北湖后其准备上高速回哈尔滨。凌晨2时许,在长春东高速口看到有警车,其直接原地调头把警车撞开然后驾车往彩虹广场方向行驶,后因车速过快撞到广场的石阶上,把车撞坏了,其从车里出来后就跑了。5月10日下午,警察在208医院门口将其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撞伤执勤民警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亮亮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