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侯桂枝与李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桂枝,李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侯桂枝,女,生于1942年10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韩家崖***号**号,证件号码610303194210162444。被执行人李志鹏,男,生于1984年1月25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号,证件号码610321198401257236。侯桂枝与李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志鹏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538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向被执行人李志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鹏,但被执行人李志鹏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鹏在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张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