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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段树军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刑初字第00387号被告人段树军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李2、李5诉段树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三中刑初字第00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11行“李1解回再审六个月”;现更正为“段树军解回再审六个月”。审 判 长  王 奕代理审判员  程靖翔代理审判员  王庆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海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