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段树军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刑初字第00387号被告人段树军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李2、李5诉段树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三中刑初字第00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11行“李1解回再审六个月”;现更正为“段树军解回再审六个月”。审 判 长 王 奕代理审判员 程靖翔代理审判员 王庆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海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