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华超与武夷山市环青红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超,武夷山市环青红茶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929号原告胡华超。被告武夷山市环青红茶店。经营者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超与被告武夷山市环青红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华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胡华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