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友德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友德,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德,男。委托代理人梁少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俊,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友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远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友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38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郴宁高速公路第十六合同段项目工程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友德之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审以双方纠纷适用协议管辖为由将本案裁定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38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勇审判员 陈英辉审判员 谢末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