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房某申请执行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房某。被执行人邵某某。房某申请执行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元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分割陕西欣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股股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执行依据内容“陕西欣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份股份,原、被告各半享有。”系确认之诉。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