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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