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