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斌申请执行周俐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周俐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周俐辛,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本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俐辛的银行存款212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