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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蔡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339号原告蔡某,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陈伟群,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祖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