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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贾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农民。被告人贾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7日到案),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1日期间,被告人贾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采用威胁曝光被害人俞某婚外情的手段,向被害人俞某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0元。归案后,被告人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俞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郑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胁的办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贾某退赔被害人俞某现金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