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纪桂昌与何金荣,汪俊,佛山市布拉奇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桂昌,何金荣,汪俊,佛山市布拉奇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839号原告纪桂昌,男,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公民身份号码:×××2714。诉讼代理人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骏鹏。被告何金荣,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汪俊,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533。被告佛山市布拉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2000053266。法定代表人何金荣。原告纪桂昌诉被告何金荣、汪俊、佛山市布拉奇陶瓷有限公司(下简称布拉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正钊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何金荣、汪俊、布拉奇公司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正钊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羊挺、人民陪审员李文标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纪桂昌的委托代理人熊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金荣、汪俊、布拉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桂昌诉称,被告何金荣因资金周转于2012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计算方式为月利率百分之二,若延期还款利率调为每月百分之二点五。被告汪俊、布拉奇公司于当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书》,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担保书签署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2013年12月20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确认还款期限延期至2014年6月20日。2014年5月26日,三被告出具连带保证担保书给原告,确认担保期限至2016年5月26日。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何金荣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93117.8元(从2012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二、被告汪俊、布拉奇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何金荣、汪俊、布拉奇公司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何金荣、被告汪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布拉奇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1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书2份、授权委托书1份、原告工商银行62×××87账号的明细查询结果1份。证明被告何金荣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汪俊与被告布拉奇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书;被告何金荣委托原告向其工商银行62×××78账户支付借款,2012年12月21日原告将300000元借款汇入被告何金荣指定账户。3、延期还款协议书4份。证明经过四次延期,原告同意被告何金荣还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20日,被告汪俊、被告布拉奇公司的保证期限也相应延长。4、连带保证担保书2份。证明被告汪俊与被告布拉奇公司自愿为被告何金荣于2012年12月21日至2014年5月26日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何金荣、汪俊、布拉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的上述证据能提供原件供核对,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故本院对原告举证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12月21日,原告纪桂昌作为贷款人(甲方)、被告何金荣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月利率百分之二,若延期还款利率调为每月百分之二点五。同日,被告汪俊、布拉奇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书》,承诺对上述3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担保书签署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纪桂昌支付了30万元借款。2013年3月20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确认还款期限延期至2013年6月20日。2013年6月20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确认还款期限延期至2013年9月20日。2013年9月21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确认还款期限延期至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确认还款期限延期至2014年6月20日。2014年5月26日,被告布拉奇公司、被告汪俊分别向原告出具《连带保证担保书》,确认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起两年内继续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原告追讨无果,遂起诉请求解决。另查明,被告布拉奇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纪桂昌在诉讼中举证了《借款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何金荣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借款已交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以及借款数额均予以确认。被告何金荣至今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故本院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内为月利率2%,延期还款利率为月利率2.5%,现原告主张均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本院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也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汪俊、布拉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两被告对本案讼争借款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何金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纪桂昌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从2012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汪俊、佛山市布拉奇陶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96元,由被告何金荣、汪俊、佛山市布拉奇陶瓷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正钊审 判 员 羊 挺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泽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