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张思怡与武汉申氏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怡,武汉申氏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1011号原告:张思怡。被告:武汉申氏传媒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花园4号楼1层20号。实际办公地点: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古琴台长江广场A座1604-1602室。法定代表人:申槟,公司总经理。上列原告张思怡诉被告武汉申氏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申氏公司支付其2015年11月1日至25日的工资共计1,666.6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申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张思怡与被告申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2,000元/月,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原告2015年11月1日至25日的工资1,666.67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武汉申氏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思怡2015年11月1日至25日的工资1,666.6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柯亚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 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