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彦鹏,车银,张建国,张彦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94号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被告:张彦鹏。被告:车银。被告:张建国。被告:张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彦鹏、车银、张建国、张彦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彦鹏、车银、张建国、张彦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180元,由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玉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