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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彦鹏,车银,张建国,张彦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94号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被告:张彦鹏。被告:车银。被告:张建国。被告:张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彦鹏、车银、张建国、张彦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彦鹏、车银、张建国、张彦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180元,由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玉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