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柳菊、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柳菊,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85号申请人福建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薛晓昆,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柳菊,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苏健,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福建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郑柳菊、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柳菊、苏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376658.63元欠款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柳菊、苏健名下的座落于福安市城北新华北路x号韩城盛世豪庭x号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号:00201**),但该房产短期内难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