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艳与被告蒲鹰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艳,蒲鹰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李秀艳,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蒲鹰红,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秀艳与被告蒲鹰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德勇独任审理。2016年1月15日,原告李秀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德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