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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兴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兴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74号罪犯王兴红,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佛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151383.5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30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兴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9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王兴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兴红犯罪时未成年,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获得表扬;该犯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该犯的罪犯账户明细表显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无往来款、消费低;该犯所在监区出具证明证实该犯在服刑期间无会见、无顾送款。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罪犯账户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兴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又系严重暴力犯,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兴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