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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05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05855号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九洲大道2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082308-0。法定代表人霞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小军,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植,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局(原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18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510049-3。委托代理人梁宗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局(原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050元,由原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