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屈萍与邱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萍,邱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94号原告:屈萍,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赵永亮,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洁,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屈萍诉被告邱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屈萍诉称,2015年1月10日,其与邱洁签订借款合同,后向被告转款40万元,到期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邱洁系为林国辉、林国华、林金森向屈萍借款的保证人,因林国辉、林金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己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