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漳州正烨纸品有限公司与吴四雄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正烨纸品有限公司,吴四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17号申请执行人漳州正烨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大坂洋工业集中区(西区7号楼)。法定代表人蔡高山,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四雄,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四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四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四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四雄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