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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漳州正烨纸品有限公司与吴四雄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正烨纸品有限公司,吴四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17号申请执行人漳州正烨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大坂洋工业集中区(西区7号楼)。法定代表人蔡高山,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四雄,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四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四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四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四雄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源: